8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基本医疗卫生促进法第三次提请审议。据了解,三审稿进一步增加了“强基层”内容,明确国家将完善农村医疗卫生人员养老政策。
据报道,在二审稿审议过程中,部分人大代表等提出,应进一步增加“强基层”内容,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发展医疗卫生。支持县级以下卫生机构;采取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措施。确保医疗卫生人员能派出、留得住的措施。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在总原则中明确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采取多种措施优先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县级以下卫生机构。二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整合本地区政府组织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调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三是加大规定力度,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困难偏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制度。四是加大监管力度。国家采取定向免费培训、对口支援、退休再就业等措施,加强基层和困难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五是明确国家将完善农村医疗卫生人员养老政策。
同时,建议增加促进社会办医院健康发展的内容,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更多优惠政策。经研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的规定,明确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领域合作。二是增加规定,民间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土地使用等优惠政策。
草案第三次审议稿还增设“医疗卫生机构”一章,明确设立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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