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向连锁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了《安徽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现场验收标准》和《安徽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现场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从七个方面明确规定了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许可证的现场检查和验收:
一、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以拥有10家以上零售药店为前提。必须实行“六统一”管理。商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二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地区新开门店的,由门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由门店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GSP认证和审批。
三是药品批发企业设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且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的,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委托其批发企业储存、配送药品。
四、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若建立了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其门店执业药师暂时缺勤时,可以利用企业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处方处理。审查、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专业服务。
五、新设立药品零售企业须符合《规范》的要求。
六是销售保健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与药品有效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影响药品质量安全。
七、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的,相应缩小其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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