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号文,明确各试点地区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留存结余、合理分摊超支”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选用集中采购药品。
《意见》号要求,医保部门制定2019年医保基金总量控制指标时,对合理使用精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药品集中采购的定点医疗机构,总量控制指标不会因药品集中采购成本下降而降低。继续推广按病种、疾病诊断分组、就诊日等定额付费。对于集中采购药品治疗,2019年固定支付标准不会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
《意见》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试点药品专项采购预算纳入医保基金预算。鼓励医保经办机构或采购机构直接与企业结算或预付药品。对于原研药、参比制剂、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定的价格作为仿制药支付标准,医保基金结算按照相同的付款标准。患者使用价格高于缴费标准的药品,超出缴费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费,缴费标准内的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摊。对于部分价格与入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试点地区可逐步调整支付标准,并在2至3年内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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