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第66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共24篇,主要针对山东省济南市疫苗违法经营系列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突出重点,着力改进加强二类疫苗销售渠道、冷链储运等流通环节的法制建设,建立疫苗全流程追溯法制体系,加大处罚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坚决确保疫苗接种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生命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快速回应国内外关切,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决定》改革第二类疫苗流通方式,取消疫苗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环节,所有疫苗采购明确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二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平台上组织。集中采购是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疫苗生产企业采购疫苗,供应给本行政区域内的疫苗接种单位。同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进货、收货记录,确保发票、账款、货款相符。
《决定》强化疫苗全程冷链储运管理制度,明确配送责任,加强储运冷链管理,要求疫苗储运全过程不得离开冷链和应定期监测和记录温度。有些疫苗还应贴有温控标签。同时,在疫苗接收过程中将增加索取体温监测记录的义务。
《决定》完善疫苗全流程追溯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建立疫苗全流程追溯体系。相关企业和单位应记录疫苗流通和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元的全流程可追溯;包装无法识别、来源不明等。疫苗必须如实注册并报药品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监督销毁。
《决定》加大处罚力度和问责力度,对未按照规定冷藏条件储存、运输疫苗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大罚款力度并增加禁业处罚,增加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追责人数完善了辞职规定,完善了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