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山东省菏泽市男子耿某因非法生产、销售药品、假药、有毒有害保健品,非法收入近90万元。近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据了解,2012年至2013年,耿某某无营业执照,在菏泽市非法生产、销售药品、假药和有毒有害保健品。经查明,其无证销售同仁安神丸、疏风定痛丸等药品,货值共计40余万元;非法生产、销售假冒国药金鹿石便,货值30万元以上;非法生产、销售非法添加有毒物质的活肾王印小红丸等保健食品及其他有害物质价值合计17万元。经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测,认定耿某某生产、销售的金鹿食便等药品为假药。
牡丹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耿某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无证销售药品。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近日,牡丹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牡丹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2万元罚款;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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