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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尊重患者知情权,即)

健康资讯网 · 2024-05-10 22:20:15

四肢缺失女婴状告医院产时侵犯版权

张妈妈去医院做产前检查。在此期间,母亲在医院接受了多次B超检查。医院的超声报告记录道:“肢体结构无法完全显示。”随后,母亲在医院接受剖腹产手术,生下一名左上肢缺失的女婴。张女士起诉医院,理由是医院“未尽到特殊照顾义务,产前检查诊断时未发现明显胎儿肢体畸形,未告知并建议终止妊娠,导致畸形儿出生”。孩子。”法院要求赔偿55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产下的左上肢缺失女婴并非被告医疗行为所致,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医院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四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民事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费、鉴定费等。费用、伤残器具评估等费用总计超过人民币55万。目前,该案正在重审中。

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尊重患者知情权,即)

本案中,笔者认为,胎儿身体残疾的后果是由于其自身先天因素造成的,与医院的诊治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对新生儿健康权的侵犯。在此情况下,医院不应承担新生儿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生活器具等相关费用的赔偿。本案实际上提出的是患者在医疗诊疗过程中的知情同意权以及医院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的问题。笔者认为,医疗机构应重视和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的设立

知情同意权的概念最早由美国著名法官卡洛佐于1914年提出,他表示“任何人都有权决定如何处置自己的尸体”。此后,这一概念不断丰富和发展。1957年,加州上诉法院对SalogoV.LelandStandaloneJr.大学董事会一案的判决创造了“知情同意”一词,并确立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这一法律概念很快被美国各州接受并输出到国外。现已成为法理上公认的患者权利。我国的医疗知情同意权具体是指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在医疗诊疗活动中产生的患者权利。同时,患者的知情权同意也是医学伦理发展的产物。过去强调医生在执业中的自主权,在医疗活动中以医生为中心,患者处于从属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提高以及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患者开始实现自己作为医疗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越来越多的患者希望参与到合同中。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前来。

知情同意权的内容

知情同意权应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知情是指患者有权了解和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和可预见的后果。即医生应告知患者病情、手术情况、特殊检查、治疗护理等情况。患者将承担的方法、治疗效果和医疗风险,让患者了解和了解自己的病情以及可能的治疗效果和风险。《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必须征得患者同意。”除此规定外,医生还可以在病历中记录其他疾病通知,例如病情介绍、危重疾病通知等,无需要求患者在医生做出的每一个通知上签字。这意味着,此类信息虽然强调医生告知,但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的每一份告知都需要患者签字。

其次,同意是指医生告知患者治疗、检查、手术的医疗风险以及药物的副作用后,患者有选择的权利。《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征得其家属或者有关人员同意并签字;无法征求患者意见时,必须征得家属或者亲属同意。或者相关人员同意并签字;无法征求患者意见且无家属和有关人员在场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方案,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人批准。负责人。“执行。”《规定》明确,医生对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治疗等,可以自行决定。法律的另一个含义也可以从规定中理解,那就是医生不能强迫病人进行治疗,即使是为了病人。有利于健康,是指在医疗诊疗过程中,医生不掌控患者治疗的决策权。这一规定体现了现代法治普遍认可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处分他人的权利”。换句话说,只有患者自己才有权决定如何应对自己的疾病。患者可以决定治疗,也有拒绝治疗的权利。医生应该尊重患者的权利。当然,法律也规定,只有在病人病情危及生命、病人神志不清、家属不在场的紧急情况下,医生才有权抢救病人。需要选择治疗方案时,应当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三,告知是医生的义务。确保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主要是通过正常履行医生义务。从法律角度看,权利是可行的还是不可行的,而义务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而不是任意的。对于医生来说,告知义务是医生作为医患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患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采取的行为。如果医生不履行这一义务,可能会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触犯法律。

患者权利因违反知情同意而受到侵犯

分析实践中,医生不履行告知义务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1、医护人员未告知患者手术治疗后可能产生的后果,但患者的后果与未告知并无因果关系。无论患者是否知情,患者的后果都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比如手术并发症导致的感染、出血等。虽然手术前医生没有告知您,但并不代表手术前医生告知您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后果。此时,虽然医护人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但与患者造成的后果无关。

2、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患者丧失选择、记录和拒绝疾病检查的权利。但与患者后果的发生并不一定有因果关系。例如,如果医生在手术前告知患者手术的风险,患者可以选择不手术,但病情不会好转,仍然会出现不良后果。只能减少患者数量。手术的医疗费用可能会延迟某些后果的发生。

3.医务人员未经患者同意,对患者身体患病部位进行治疗或者手术,但治疗、手术的后果有利于患者健康,没有损害患者的。

4、医护人员未告知患者病情应继续治疗,可能导致患者延误治疗或增加医疗费用。

侵犯知情同意权侵犯患者权利

综合上述结果分析,医院是否未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权利?目前法律中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首先,知情同意权属于民法中的个人信息知情权。法律规定,公民有权依法了解涉及自己的有关信息。由此也可以得出结论,患者应被告知其疾病诊断和治疗等的真实状况,有选择、拒绝和同意的权利。知情同意权是患者作为公民享有的公民权利的一部分。其次,医疗知情同意权在法律上体现为患者的疾病检查和治疗必须经过患者的同意和决定。患者的处置权、决定权可以委托授权他人代为行使,但不得转让。由此可见,法律特征从分析的角度来看,知情同意权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一般人格权的客体要求。第三,从侵犯知情同意权的后果分析,大多数侵权行为与对患者造成的后果无关。这一特征也与一般人格权的范围相一致。因此,笔者认为知情同意权应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范畴。因此,当发生侵犯知情同意权的行为时,应按照侵犯一般人格权的行为来处理。承担民事责任更符合法律公平原则。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但与患者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道歉或提供适当的精神安慰。如果医务人员善意,所采取的治疗方案有利于患者健康,没有给患者造成实际损失,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受到侵犯,造成患者部分财产损失时,患者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总之,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侵权行为不应简单地与侵犯患者生命健康权联系起来。

医疗机构应关注告知内容

医疗知情同意权是依法享有的权利,医务人员在医疗诊疗活动中应当负有注意义务、采取预防措施。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告知:患者入院时的情况以及将要做什么。考试及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治疗方案、手术方案的制定、治疗的预后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3)药物的特殊副作用;自费药品、医疗保险不予报销;)一次性医用耗材需自费;患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治疗以及拒绝转院的后果;必须由患者本人或其授权的法定代理人签署;患者死亡应当通知家属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尸检时应当告知家属解剖部位和解剖器官的处理情况;需要告知死产、胎盘的处理情况;需要患者自行决定的特殊检查和治疗项目,必须告知患者,记录清楚并由患者签字。

综上所述,医疗活动,无论是简单的药物处方还是复杂的手术,这些对疾病的治疗往往可能会侵犯患者的生命权或健康权。但由于实施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同时规定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保证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已成为现代医学伦理的重要原则和医疗诊疗的必要程序。这也是医护人员在执行医疗动作时的一种保护。医院和医务人员应增强患者知情同意权意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要学会保护自己,预防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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