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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出台时间(《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出台日期)

健康资讯网 · 2024-05-03 02:35:35

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发布公告,《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已获批准,将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召回时限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的不安全食品。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在规定期限内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不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的。食品不安全等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限期严格召回不安全食品,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出台时间(《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出台日期)

《办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时限。其中,一级召回是指食用后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意识到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指食用后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召回。一般健康损害应在意识到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发起,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针对标签虚假、标签不实的食品,应当在意识到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法》还规定,对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在加强企业责任落实方面,《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按照规定履行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责任。法律。

根据《办法》规定,不安全食品造成较大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处置不安全食品后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介绍

发布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

原帖:食品安全问题不能随意、任性。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第12号令《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办法》关键字有3个:一是立即。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食品不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二是全面。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为造成食品不安全的,应当履行召回义务。三是有效。对于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不得以新的形式重新进入市场。对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霸王条款”处罚明确

发布人: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于发昌

公告原文:为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号。该规定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这条《办法》是消费者特别关注的,比如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欺骗消费者、在合同中使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预付费消费、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等内容中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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