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日在官网公布了《规范》全文。《规范》明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所抽取的样品应当按成本价购买,不得向被检验单位收取检验费及其他费用。
《规范》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调查评价与餐饮服务监督抽查联动机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实施食品安全调查评价过程中发现餐饮服务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及时通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通报确定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和重点危害因素,及时开展监督抽检。
《规范》明确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抽查和执法联动机制。对确认不合格或者按程序复检仍不合格的样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规范》明确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任务主要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验任务主要由依法取得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负责。另外,取样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人。取样时,取样量不得少于检验所需量的3倍。
《规范》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抽样规定的,由抽样单位进行相应处理,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抽检单位明知有违纪行为不予处理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此外,对违反检验工作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因出具不真实检验结果造成损失的,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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